西部网讯(记者 凌旎)企业老板拥有工资发放的决定权吗?市民对城管执法的不满能够从制度上缓解甚至是解决吗?明天(3月1日),《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正式实施,将对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民生问题作出更合理的保障。
解决企业“不愿谈” 职工“不会谈” 不再谈薪变色
提到工资集体协商,很多人会断章取义认为就是“涨工资”,其实不然。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包含了对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内容的规定,旨在促进企业合理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该《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反之,企业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也可适当下调。这充分体现了《条例》对企业、职工双方权益的考量,企业家不能只把职工看成“打工仔”,职工也要把企业当成大家庭。
同时,为了更好解决中小微企业“不愿谈”工资、职工“不会谈”工资的问题,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基层工会可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组织也可以对企业展开帮助。
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该《条例》还释放了一个利好消息: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区域内同行业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这就实现了区域内工资相对稳定,解决了行业内、小企业间职工无序流动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局的问题。
法制化建设“城管新军” 执法过程有了明确要求
多头执法、随意执法普遍,综合执法服务意识不高、执法行为粗放,近年来,城管在群众中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更限制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怎么改变城管的形象、提升服务水平,《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正式实施将让全省城管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一大步。
该《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第十八条如此规定: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在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执法人员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协管员”,《条例》明确,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该《条例》也作了明确要求。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对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需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妥善处理。